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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上述"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是指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二)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新办企业。  
(三)新办(指200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连续12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五)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且人员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预防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  
上述"商贸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贸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以及兼营批发、零售且零售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的商贸企业。  
上述"人员"是指在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人员。  
(六)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或者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并且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即使该分支机构属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分支机构外,其他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分支机构应参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七)个体经营者凡实际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取得《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以此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至少3个月以上等条件的。  商业个体经营者参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八)单一转售电力、自来水的纳税人。  
(九)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十)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  
(十一)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得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四)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五)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政策另有规定者除外)。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须携带以下基本资料到办税厅的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经营者,下同)身份证复印件。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资料后,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审核,约见相关人员,纳税人须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如外籍人员确实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四)新办企业需提供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五)股东(或出资人,下同)证明(如股东为单位的,应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如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占10%以上股份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所有开户银行账户、账号的证明材料;  
(七)相关会计账册和凭证原件,包括:总账、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金明细账、资金往来账,原材料和商品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  
(八)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以以预计销售额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商贸零售企业除外),应提供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或者书面意向及供货企业证明;  
(九)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  
(十)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及供货企业证明;  
(十一)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以及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上述备查资料若税务机关在自有资料库中可以查到,无需复印留底;如果自有资料库中没有或者资料内容已变更,由税务人员在实地审核时将复印件带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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